一、本要點依據內政部六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臺內地字第五五九○六四號函核定、本府62.10.12 府工二字第四六六○九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外雙溪地區主要計畫案」說明書第四條但書『為配合本計畫地區範圍作為觀光及文化發展之目的,對於建築物之高度、構造及應保留之空地,應依昭都市計畫法 第 37 條 (註:新都市計畫法第卅九條) 之規定訂定規則,切實加以管理』之規定訂定之。 二、外雙溪地區之建築管理,除應依本要點規定外,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住宅區: 1.住宅區內,得為左列各種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1)獨戶雙戶住宅。 (2)多戶住宅。 (3)社區教育設施。 (4)社區遊憩設施。 (5)大型遊憩設施。 (6)診療中心,衛生所 (站) 之設施。 (7)社區安全設施。 (8)公用事業設施。 (9)宗祠及宗教建築。 (10)花圃、花房、苗圃及果園設施。 (11)日用品零售或日常服務業。 (12)公務機關。 前項第 (7) 款至第 (9) 款之使用須報經本府核准。 2.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篤溶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1)建蔽率:四○%。 (2)容積率:一二○%。 3.住宅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二五。 4.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前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五.○公尺。 5.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 (1)最小後院深度三.○公尺。 (2)最小後院深度比○.五五。 6.住宅區內建築物側面牆上設有門窗開口者,其側院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7.連棟住宅,集合住宅或高層集合住宅每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8.住宅區同一基地內建築二幢以上之建築物時,建築物間之平均距離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 (1)前後鄰棟間隔:前後建築物平均高度之一.○倍並不得小於六公尺。 (2)兩端連棟間隔:兩端建築物平均高度之○.九倍並不得小於五公尺。 9.大規模住宅建設,除應先將建設計畫送請本府審查外,其所需新增之各項社區設施土地,應依其性質、位置及建設進度分別建設或保留之。 10.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基地,其面積及寬 度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 (1)寬度一○.○0公尺 (2)深度二○.○0公尺 (3)面積二二○.○0平方公尺。 (二)商業區 1.商業區內,得為左列各種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1)社區遊憩設施。 (2)社區衛生及福利設施。 (3)社區安全設施。 (4)公用事業設施。 (5)公務機關。 (6)文教設施。 (7)宗祠及宗教建築。 (8)旅社。 (9)日用品零售或日常服務業。 (10)一般零售或服務業 (11)特種零售業。 (12)主要商業及服務業。 (13)娛樂業 (舞場 (廳) 除外) 。 前項第(3)、(4)、(7)款應經本府特許。 2.商業區內建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除非商業性之使用分別依各有關規定外,不得超過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六○%。 (2)容積率:三六○%。 3.商業區內之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五。 4.商業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小於三公尺。 5.商業區內建築物基地境界線與住宅區界線相接者,應依照左列之規定分別設置後院或側院: (1)基地背面境界線,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五公尺,或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二。 (2)基地側面境界線,應設置側院,其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或側院寬度比不小於○.二。 (三)文教區: 1.本地區之文教區為供: (1)故宮博物院。 (2)東吳大學。 (3)泰北中學。 (4)至善國中。 (5)衛理女中。 (6)行政管理學校。 (7)中央電影製片廠。 等文教設施之使用。 本地區之機關用地並包括在文教區內予以管制。 前項各款應報經本府特許。 2.文教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四○%。 (2)容積率:二四○%。 3.文教區內之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一.○。 4.文教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或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三。 5.文教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側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或側院深度比不得小於○.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