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臺北市外雙溪地區建築管制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內政部六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臺內地字第五五九○六四號函核定、本府62.10.12 府工二字第四六六○九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外雙溪地區主要計畫案」說明書第四條但書『為配合本計畫地區範圍作為觀光及文化發展之目的,對於建築物之高度、構造及應保留之空地,應依昭都市計畫法
第 37 條 (註:新都市計畫法第卅九條) 之規定訂定規則,切實加以管理』之規定訂定之。
二、外雙溪地區之建築管理,除應依本要點規定外,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住宅區:
1.住宅區內,得為左列各種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1)獨戶雙戶住宅。
(2)多戶住宅。
(3)社區教育設施。
(4)社區遊憩設施。
(5)大型遊憩設施。
(6)診療中心,衛生所 (站) 之設施。
(7)社區安全設施。
(8)公用事業設施。
(9)宗祠及宗教建築。
(10)花圃、花房、苗圃及果園設施。
(11)日用品零售或日常服務業。
(12)公務機關。
前項第 (7) 款至第 (9) 款之使用須報經本府核准。
2.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篤溶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1)建蔽率:四○%。
(2)容積率:一二○%。
3.住宅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二五。
4.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前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五.○公尺。
5.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
(1)最小後院深度三.○公尺。
(2)最小後院深度比○.五五。
6.住宅區內建築物側面牆上設有門窗開口者,其側院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7.連棟住宅,集合住宅或高層集合住宅每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8.住宅區同一基地內建築二幢以上之建築物時,建築物間之平均距離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
(1)前後鄰棟間隔:前後建築物平均高度之一.○倍並不得小於六公尺。
(2)兩端連棟間隔:兩端建築物平均高度之○.九倍並不得小於五公尺。
9.大規模住宅建設,除應先將建設計畫送請本府審查外,其所需新增之各項社區設施土地,應依其性質、位置及建設進度分別建設或保留之。
10.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基地,其面積及寬 度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 (1)寬度一○.○0公尺
(2)深度二○.○0公尺
(3)面積二二○.○0平方公尺。
(二)商業區
1.商業區內,得為左列各種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1)社區遊憩設施。
(2)社區衛生及福利設施。
(3)社區安全設施。
(4)公用事業設施。
(5)公務機關。
(6)文教設施。
(7)宗祠及宗教建築。
(8)旅社。
(9)日用品零售或日常服務業。
(10)一般零售或服務業
(11)特種零售業。
(12)主要商業及服務業。
(13)娛樂業 (舞場 (廳) 除外) 。
前項第(3)、(4)、(7)款應經本府特許。
2.商業區內建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除非商業性之使用分別依各有關規定外,不得超過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六○%。
(2)容積率:三六○%。
3.商業區內之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五。
4.商業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小於三公尺。
5.商業區內建築物基地境界線與住宅區界線相接者,應依照左列之規定分別設置後院或側院:
(1)基地背面境界線,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五公尺,或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二。
(2)基地側面境界線,應設置側院,其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或側院寬度比不小於○.二。
(三)文教區:
1.本地區之文教區為供:
(1)故宮博物院。
(2)東吳大學。
(3)泰北中學。
(4)至善國中。
(5)衛理女中。
(6)行政管理學校。
(7)中央電影製片廠。
等文教設施之使用。
本地區之機關用地並包括在文教區內予以管制。
前項各款應報經本府特許。
2.文教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四○%。
(2)容積率:二四○%。
3.文教區內之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一.○。
4.文教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或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三。
5.文教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側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或側院深度比不得小於○.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