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臺北巿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
壹、違建拆除執行計畫
一、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章建築,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全部立即查報拆除。
二、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以及經本府認為應專案處理之違章建築,均優先查報拆除。
三、佔用防火巷(間隔)之違章建築,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起,分區分階段全面持續查報拆除。
四、其餘八十三年底以前之既存違建,依面積規模大小,分類分期擬定計畫後查報拆除。
貳、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一、本府對於當前之違章建築,衡酌實際情況,認為情節輕微者,宜於暫緩處理,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此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本作業原則不作為所列各項構造物建造或使用許可之依據。
二、公寓大廈之住戶,如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私權義務規定者,不得以本作業原則作為對抗之主張。
三、國軍眷區及國民住宅應依「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及「國民住宅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一)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二)前款既存違建,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三)合法建築物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暫免查報,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四)前述二、三款修繕(含修建)行為,因情況特殊致面積擴大在三平方公尺以內,或層高增加後其簷高在三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者,比照前二款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五)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原有閣樓者不得再設置。該層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超過三公尺者以加高論,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六)建築物外牆開口或陽臺外緣裝設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暫免查報。但位於防火間隔(巷)一樓者,僅能突出防火間隔(巷)十五公分。
(七)建築物外牆外緣搭蓋之雨庇,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暫免查報。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比照前款辦理。
(八)伸縮性活動式棚架,比照前款辦理,惟開展後在一樓者逾九十公分,二樓以上逾六十公分者,即予查報拆除。
(九)以竹、木、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無壁體、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避難平臺。(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定專用權)。
(十)家庭用規模之分離式冷氣機、排風管或冷卻水塔等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五立方公尺以下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十一)營業性排風管及排煙油設備,其斷面積未超過○·二平方公尺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十二)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三)違建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者,一律查報拆除。
(十四)陽臺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
(十五)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二公尺以下,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六)設於法定空地(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七)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八)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九)架設碟形天線,其直徑未超過三公尺,透空架高未超過九公尺者,免予查報。
(二十)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及一樓平臺加設鐵捲門或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
(二一)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視為違建查報處理,惟施工工地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二二)領有使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在未增加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情形下,加設門窗或外牆,免予查報。
(二三)家禽、家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