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管(纜)線附掛橋梁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管線附掛橋梁與挖掘路面案件,應分案申請,不得併案辦理。 二、管線單位附掛橋梁(含自行架設管架,且兩端跨置於引道翼牆者)不收取費用,道路管理機關因橋梁拓寬改善須遷移時不負擔遷移費。 三、附掛物應求安全不妨礙觀瞻,不影響原有排水,不破壞原有結構。 四、新建橋梁應配合預埋吊掛螺栓以備日後附掛管線,或自行架設管架通過,其欄桿部分不得附掛,但舊有橋梁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口徑︵∮︶二百公厘以上管線規定不准附掛,管線單位應自行設法架設通過。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申請道路挖掘之相關作業流程如附圖。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填寫申請書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按本施行細則制訂之格式填送一式五份送道路挖掘管理機關。 二、除答覆欄外,其餘各欄均須詳細填註。 三、左右側為順道路樁號方向而言,市區內註明街道門牌號碼。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書由本縣交通局另行訂定之。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會驗程序、試驗及驗收細則之規定如下,但屬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之管線工程除外: 一、路面瀝青混凝土鋪築前,管線單位應辦理路基試驗,並於完工後檢附管溝 回填料篩分析、壓密度、夯實度試驗報告及施工前中後照片等,以憑會勘 接管。 二、路面瀝青混凝土壓密度及厚度試驗,每挖掘長度達一百公尺應抽驗一點且 每一工程至少不得少於二點。 三、前二款試驗標準依桃園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要點辦理,其所須試 驗費用、機具及人力由申請人負責。 四、會驗合格後,應將竣工圖及管線埋設位置、深度等資料函送管理機關備查,以便建立管線資料。 第六條 本施行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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