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託本公司代為尋找房子,其依規定書立購買意願書,並同意支付百分之一之佣金後,本公司即努力代為向賣方幹旋,後賣方亦同意此一價款及付款條件,公司於是通知出面簽約,惟出面簽約之人並非是甲,而是其友乙,乙以本人名義訂立契約,(非以甲之代理人名義),事成後,公司向乙請求佣金,但乙拒絕之,理由為其並未對公司承諾支付佣金。
問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
甲委託本公司銷售座落於新生南路之房地,委託價為3000萬,委託期限為2個月,由於此一價位甚高且產品不甚有競爭性,故公司承辦人員並未積極促銷,(未發稿或很少發稿),委託人見公司無甚促銷動作遂私自出售,公司欲依契約條款中之私自出售之罰責要求給付佣金,是否有理由。
甲委託本公司仲介銷售座落於士林之房地,甲向公司表示:不含增值稅服務費,其欲實拿500萬,承辦人參考其估算一般之增值稅為30萬元,甲於是將售價定為570萬,隨後公司仲介乙出價購買,雙方於條件一致後即訂立買賣契約,並申報稅捐,不料稅單核發後,增值稅竟然為70萬元,
甲拒絕出售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