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四週環境、排水及污水處理設備 (一)面前道路 1. 計畫道路已開闢及現有巷道已完成柏油路面者應清理妥善。 2. 計畫道路未開闢完成者應鋪三•五公尺寬之柏油或混凝土路面接至申領基地之公共樓梯,但涉及產權實無法辦理者應專案簽報。 3. 私設通設應壓實整平。 (二)基地範圍內之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實疏通。 (三)建築機具、工地殘物、搭蓋之圍籬、遮板、豎架及其他臨時棚屋(工寮、樣品屋)模板、支撐等應拆除,並將現場環境整理清潔。 (四)防火間隔不得留置鋼筋。 (五)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應清理整潔。 (六)面前道路、排水溝人行道樹、人行道損害者,應確實修復。 (七)核准圖說設置有污水處理設備者,應安裝完成。 二、消防、避雷設備 (一)防火區劃應按核准圖完成,防火門窗應依規定安裝完成。 (二)避雷設備應按核准圖說安裝完成並經電機技師檢查合格,發給證明。 三、建築物昇降設備及發電機昇降設備及緊急自動發電機應安裝完成。 四、防火避難設備 防爆門窗、防火門、鐵爬梯及緊急出入口應設置完成。 五、停車空間 (一)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鋪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或類似代用品且車位範圍應予劃線標明。 (二)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三)機械停車設備之機件應安裝完成,底座固定並經測試確實可供停放車輛。 六、建築物立面 (一)建築物立面應依核准圖說標示之外表飾材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成外表粉飾。 (二)門框、窗框應安裝完成。 (三)違規開窗應依核准圖說材料復原或以不能透視之玻璃磚或固定之鐵板封閉。 七、內部空間及地坪 (一)屋頂、樓梯間、門廳、牆壁、車道等公共設施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成粉飾。 (二)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應完成並完成粉飾。 (三)一樓地坪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成粉飾。 八、建築物留設之天井 (一)留設之天井應依核准圖施工並粉刷完成且不得留置鋼筋。 (二)天井地面應壓實整平。 九、騎樓 騎樓地坪及其天花板應依核准圖說鋪飾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成粉飾。 十、應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者,應安裝完成,並經專業技師檢定合格發給證明文件。 十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高雄市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其綠化工程及遊憩設施應施工完成。 十二、照片(統一以四吋彩色) (一)建築物立面應將建築物整體拍照(含騎樓與人行道關係)。 (二)各立面照片如與鄰房相鄰接及共同壁使用者,應將鄰房一併拍照。 (三)屋頂突出物、天井、夾層、室內通路,防爆窗、避難指標、停車空間、避雷針、昇降機、特殊設計部分及應設置供殘障者使用之設施應一併拍照。 (四)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人行道如損壞者,經修復後並檢附照片備查。 (五)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施工完成之綠化工程及遊憩設施應依核准圖編號依序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