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止本市建築工程之廢棄物違規傾倒,維護市容觀瞻,確保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建築廢棄物係指興建、修繕、建築所產生之廢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及其它廢棄物等不會產生二次公害者為限。
三、本市建築廢棄物承運棄置過程中有污染環境行為者由市環境保護局查處,區公所、警察分局協助支援之,至棄置影響公共安全、水土保持者由市環保局召集廢棄物取締小組共同會勘查處(取締小組由環保局、工務局、建設局、地政科、地政事務所、該管轄警察分局、區公所組成)。
四、建築工程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之同時檢送建築廢土處理計畫書,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課提出申請,其內容依棄土地點是否取得「棄土場」許可登記而分別如左: (一)取得棄土場許可登記: 1.申請書。 2.棄土數量計算式。 3.運土車駕駛員駕駛執照。 4.棄土場使用同意書。 5.棄土承運路線圖。 6.棄土前全景照片(標示棄土範圍並顯示承造人、監造人、土方作業人員及勘查時間之告示牌)。 (二)未取得棄土場許可登記,但經其他私有土地所有人同意並提出左列文件申請: 1.申報書。 2.棄土數量計算式。 3.運土車駕駛員駕駛執照。 4.棄土地點使用權同意書。 5.棄土地點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6.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7.棄土地點申報於左列使用分區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之棄土許可文件。 (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定專用區。 (2)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特定專用區。 8.棄土平面、縱橫剖面圖,並核算棄土區容量、棄土數量與棄土後所餘容量。 9.棄土前全景照片(標示棄土範圍並顯示承造人、監造人、土方作業人員及勘查時間之告示牌)。 10.棄土處理管制方案(包括管制指揮編組、挖土作業概況與流程、運土流程、運土流程、運土流程管制、工地與棄土地之環境維護、棄土後之防災處理)。 11.承造人切結書 具結棄土地點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土地使用規定及排水、河川流水,無破壞公共設施與危害公共安全;並證明所檢附照片確屬申報地點;違反規定願負責改善清除。
五、建築廢棄土計畫書申報後,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下稱建管課)召集承造人、土方作業人員、棄土場管理人或地主等會勘棄土現場,並拍照作成紀錄,符合規定後,准予備查。
六、建築廢棄土計畫經本府核准後,發給建築棄土運土憑證一式三聯(以下簡稱運土憑證)及建築廢棄土處理及運送絕錄表(以下簡稱棄土紀錄表)。
七、承造人對核准後之廢棄土處理計畫有所變更時,應重新申報廢棄土處理計畫書,其內容除依要點第四點之事項辦理外,尚需述明變更理由經本府核准並繳回原運土憑證及棄土紀錄表後發給新運土憑證及棄土紀錄表
八、廢土承運車輛將廢棄土運送至指定棄土場時,應攜帶運土憑證,棄土管理人員於廢棄土檢驗過磅確定數量後,將數量填妥於運土憑證,並由主管廢土單位、棄土場及建築工程承造人各執一聯。
九、工地土方開挖完成後,承造人應即會同監造人(確認土質、數量、防災措施)、土方作業人員、地主等勘查棄土符合處理計畫後;檢具左列書件併基礎勘驗申報備案: (一)會勘紀錄(內容包括棄土數量、土質、範圍及防災設施是否相符)。 (二)棄土後照片(應與棄土前照片之相同角度、範圍、景深拍攝,並能顯示(1)棄土數量(2)周邊環境(3)會勘人員(4)包含承造人、監造人、土方作業人員及防災設施是否相符)。 (三)棄土紀錄表及運土憑證收執聯。
十、第七點所申報書件,建管課於兩週內依左列事項查核,如有不符,承造人應於第一層樓版報驗以前改善,並得追究責任: (一)書面資料是否符合處理計畫。 (二)棄土量超過二○○○立方公尺者,應召集承造人、監造人、土方作業人員等會同現場勘查。 (三)棄土量小於二○○○立方公尺者,依第一款查核,認有疑義,應依第二款辦理會勘澄清。
十一、經查獲未依申報棄土地點棄置者,應追查棄土流向及承造人之責任。其查處規定如左: (一)所棄置之廢土違反都市計畫或危害公共安全、妨礙排水、河川流水、水土保持或有關機關之禁止規定者,但地下工程施工階段因上開停工而有公共安全之虞者,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視實際需要准予施工至第一層樓版。 (二)所棄置廢土之地點,尚符合規定;承造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補報變更棄土地點申請備案;未補辦手續者,主管機關得暫停受理建築工程申報查驗。
十二、建管課查核棄土處理計畫時,一併檢查棄土處理之環境維護設施。
十三、營造廠商自行清理或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接受委託辦理代清運者,應依第四點辦理,未依規定處理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嚴予處罰。
十四、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分別依都市計畫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水利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十五、本要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