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基隆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廿四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正面式招牌廣告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三.三○公尺,且不得低於騎樓正面楣樑底緣,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二、同一棟建築物各樓層招牌廣告之設置,以設於同一水平或垂直位置並以整齊為原則。
三、建築物各樓層所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不得覆蓋窗戶及開口,其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卅公分。

第三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三.三○公尺,但位於車道上方者,其淨距離不得低於四.六公尺,如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其淨距離不得低於三.三○公尺,上端部份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部或女兒牆。
二、廣告招牌之厚度不得大於三十公分。
三、建築物各樓層之招牌廣告物應沿柱列(線)限單排集中排列,以符合美觀、整齊、安全設置為原則。

第四條 騎樓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騎樓內側牆或騎樓頂版下,得以側懸型或懸吊型方式設置招牌廣告。
二、建築物騎樓柱面一律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案。
三、懸吊型招牌廣告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三.三○公尺,或低於騎樓下面樑底線,厚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第五條 樹立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公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設置之樹立廣告,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惟不得在騎樓退縮地設置。
二、在屋頂設置樹立廣告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及防火避難,其高度自屋頂起算不得超過九公尺,但非屬飛航管制區之氣球廣告不在此限。
三、在屋頂樹立廣告設置者應依規定裝設避雷設備及航空障礙燈。

第六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之材質應注意安全性,其照明方式採外架照明者,燈具不得突出建築線一.五○公尺,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四.六公尺。

第七條 為維護實質居住環境品質,住宅區三樓以上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禁止為閃爍式霓虹燈、閃光燈等照明方式。於屋頂設置之樹立廣告者不在此限。其夜間照明及燈光投射之容許照度應以不妨礙居住寧適性為原則。

第八條 主管建築機關得將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審查,並由雙方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第一項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對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並應負督導管理及檢查之責,發現違反規定情事或有危險之慮者,應報請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核處。

第九條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三份。
二、設計圖及說明。
三、應辦理營業事業登記行業,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前項設計圖說應表明其內容、長寬高及厚度尺寸、以及與建築物或申請基地之關係位置、材料、比例。

第十條 受委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審查業務之民間專業團體,應組設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審議小組辦理相關審查業務。
審議小組設召集人一名、委員數人,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大專相關科系具有講師以上資格一人以上。
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會員二人。
三、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代表一人。
四、受委託專業團體推薦之資深廣告專家四至六人。
五、其他經受委託專業團體認有必要之相關專家學者。
六、召集人一人由受委託專業團體自行推薦或推選擔任。

第十一條 為形塑建築物與招牌、樹立廣告之整體風格與和諧景觀,本府對於一定街區範圍因配合市政建設,就其設置事項,另定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