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問題

農地興建農舍與農地買賣有何限制?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林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在自有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依此一規定,如具農民身份者,目前無自用農舍,可購買農地,申請核準興建農舍。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因此農舍蓋完五年後才能買賣此農地及農舍。

  同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因此農地是在農發條例修正施行前就擁有,目前雖非農民,亦可興建農舍。同條第四項: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亦即地主才興建農舍,不能用他人農地興建農舍。同條第五項: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