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名詞解釋

空屋率 Vacant rate
〔1〕於住宅存量總數中,部份住宅因無人居住,空間而成為空屋,將空屋數除除以總住宅存量,即稱之為「空屋率」。空屋形成之原因歸納言之,計有下列:
   1. 於住宅市場上因供需不平衡關係,住宅之供給超過了需求。
   2. 於住宅市場上供給之住宅,超過該需求者之所能負擔能力,住宅因價格因素而乏人問津。
   3. 為季節性之空間,供休假、旅遊、學生住宿或第二屋使用之住宅 。
   4. 居住者遷出待租住宅。
   5. 居住者遷出待售住宅。
   6. 準備轉變供其他使用之住宅。
   7. 新建完工待住進之住宅。
   8. 不堪居住使用之住宅。
   9. 保值為目的之無人居住住宅。
   10.人口外移廢置之住宅。
依據都市發展情形及住宅之性質,空屋之形成具有下列特質:
   1. 大都市有較高之空屋率。
   2. 快速發展之都市有較高空屋率。
   3. 出租住宅率較高之地區有較高之空屋率。
   4. 一住宅市場區內最高與最低房價之住宅類型與地區,有較高空屋 率。
   5. 高樓住宅有較高之空屋率。
   6. 出租住宅有較高之空屋率。
   7. 住宅單位之房間數愈少有較高之空屋率。
為適應人口移動、季節性變遷、營建行為之特性等,一般住宅市場常保持一定數量之空屋準備,正常之空屋率約為住宅存量之3─5%;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台灣地區舉辦戶口及住宅普查結果,空屋率高達 12.2%,高出正常空屋率甚多,顯然與住宅建築商盲目「投機」開 發,不了解市場需求及房價過高有關。
〔2〕在整個都市中空屋的住宅單位數與住宅存量總單位數之比率稱為空屋率。粗空屋率(Gross Vacancy Rate)在計算時包括每一空屋。實際的或適用的 空屋率(Available Vacancy Rate)則不包 括已出租或出售而未被佔用的單位、市場以外的住宅單位(即非 出租或出售的單位)、及季節性和荒廢的住宅。
  為適應人口移動、季節性變遷、營建行為之特性,以及確保住宅市場的流暢,並使未來的購屋者和承租所有一個公平的選擇機會,一般住宅市場常保持一定數量的空屋準備。
  在美國,正常的空屋率一般皆維持在3∼5%之間,過低的空屋率表示住宅短缺而且可能使地產價格升高;過高的空屋率固可使地租與房屋價格下降,但也可能妨礙新單位的產生。當然,對住宅投資或公寓建築之所有者而言,最好的空屋率是零。
  根據民國79年戶口及住宅普查顯示:台灣地區住宅存量中空 屋率13.3% ,呈現了不正常的市場現象。
〔3〕 指無人居主的住宅或公寓在住宅單元總數中所占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