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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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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題
1

甲向乙購買房地,簽約、備證雙方都依約準時辦理,於稅單核發代書連絡雙方完稅但於連絡甲時,甲卻因一時手頭不方便,希望延後一個星期再來完稅,隨後代書向乙陳述甲之情況,乙並未表示意見,但於三日後乙卻寄發存證信函欲解除契約,並沒收甲所付之款項。

2

甲乙雙方就座落台北縣淡水鎮油車口路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於簽約時因標的物在淡水,謄本調閱來不及配合簽約時間,產權調查未盡詳細,故代書提議先將簽約款留置仲介公司保管,等謄本調回,產權清楚後再請業務員將該款送交乙,不料於謄本調回卻發現該屋已被台北市銀行假扣押查封,試問應如何處理。

3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總價868萬元。乙原向某銀行貸款690萬元利率6.75%,甲認為其貸款額度和利率可以接受,心想自備款可以減少只需178萬,認為佔了便宜,於簽約時即表明欲承接乙之原有貸款,借款人仍不變更,可享受舊利率由甲繼續繳息,經雙方同意且立下切結書,但事隔多月銀行利率調高,且甲在股市中慘遭套牢,付不起銀行利息,因積欠數日銀行通知乙欲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

4

甲向乙購座落台北市基隆路二段某號房屋,甲簽訂了契約確認書並給付乙定金10萬元。於簽約時代書要求雙方出示身份影印,代書突發現甲竟未滿二十歲,於是代書要求甲之法定代理人必需出面簽約,合約才能生效。

5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敦化南路某號房屋,甲之貸款由代書承承辦,經尋問多家銀行,都因基地座落42、43兩筆地號上,但土地權狀只有42地號一張而拒絕承辦。銀行規定必需兩筆土地同時設定抵押,但因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糾紛未清,故只過戶42地號土地,43地號土地始終未辦理產權移轉,且事隔多年現今無法取得清楚之產權。

6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某號房地總價1275萬元,尾款890萬元,經雙方合意,甲自行向某銀行土城辦事處辦理貸款,該行和甲平日即有生意來往關係良好,甲之貸款於12月26日銀行通知核發,經代書聯絡雙方約定於12月31日至土銀領取並辦理交屋手續。當時因股市熱絡,甲亦在股市進出頻繁,於代書聯絡後,甲卻於12月27日提前私自領取尾款購買股票,甲本以為可於12月31日前賣出賺取差額,無奈恰逢下跌股票賣不出去,於約定日付不出尾款。

試問:甲應負何種責任。

7

乙出售預屋與甲,該合約可至建公司換約,甲乙間之款項都全部付清,屆時建公司直接將產權過到甲之名下,於權狀核發甲始發現,與原先和乙所簽訂之契約中坪數短少二坪,因建設公司推出時之售價每坪單價10萬,今短少二坪建設公司依原合約以誤差超過2%願賠償甲20萬,但甲向乙購買時,因房價節節上昇單價每坪25萬元,甲損失50萬元除了向建設公司領取賠償金20萬元仍然少了30萬欲向乙追討。

8

甲委託某仲介公司代尋適合之房屋自己使用,因甲本身為上班族存款不是很多,貸款額度希望多些才有能力購買,經業務員丙尋得台北縣土城公館路某號之房地,屋主乙願以300萬元出售,丙一再向甲保證,一定可以貸到200萬元,經甲盤算後勉強負擔得起於是簽訂買賣契約。簽約、備證後經代書向銀行接洽,銀行只核貸150萬元差了50萬元,甲即謂:「當初所說一切都沒有問題,現在卻少了50萬元,我那來50萬,仲介公司要負責到底。」

9

甲經由某公司仲介以總價新台幣一仟萬購買乙位於民權東路之房屋乙間,訂約時雙方約定買方應備證後第十日會同賣方清償貨款,即同時交屋,餘款壹佰萬元於完稅時交付,嗣買方甲均依約定繳付款項,賣方乙亦如期交屋,至稅單核發時卻發現房屋已被某銀行以貳佰萬元之債權查封而不得過戶。

10

賣方甲以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萬將其所有店面賣予買方乙,雙方約定簽約款伍拾萬元,增值稅約壹佰參拾萬元方由買方繳納以代付款,餘款均於貸款完竣後支付,如今買方欲貸款參仟萬卻一直無法完成,致案件拖滯不前,賣方著急。

11

住在新竹的金鳳,辛苦照顧家中的雜貨店,攢錢買下二棟房子(民國七十四年前購買),又供三個孩子上學;好賭的丈夫根成不僅成天遊手好閒,還一天到晚回家要賭資。為了防止家裡的財產被根成花光,金鳳特別去新竹地方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登記。最近他們舉家搬到三重,根成卻向法院起訴請求擁有二棟房子的所有權;法院則判決根成勝訴。

問題:

1.何謂「夫妻聯合財產制」?有何特殊規定? 

2.法院判決根成勝訴的理由何在?

12

大樓地下室的停車位或商場攤位屬於分別共有(持分所有)者,於出賣時,其他共有人(亦即全體車位或商場攤位的所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大貴向文輝購買的大樓房屋,附有地下室停車位一個,是以大樓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的停車位,並無獨立的所有權狀,而是附記在主建物所有權狀上之公共設施內。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份之房地時,他共有人得主張按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因此大貴非常擔心。

試間:大樓的其他住戶是否可對該地下停車位主張優先承買權?

13

黃先生於八十年間將登記於自己名下的房子出售,然後搬入他買給黃太太,並登記黃太太名下的新屋中居住。最近,黃太太因故離家出去,並打電話給黃先生,揚言要將房子賣掉,把黃先生趕出去。 

問題:請問黃先生應如何保有該棟房屋?

14

方小姐購買一預售屋,買賣契約約明附一停車位,詎料即將交屋時卻發現,建商與他人的買賣契約中約明停車位全由他人使用,且建商拒不依約交付停車位。

問題:

一、在此情況下,方小姐該如何主張其權利?

二、又若方小姐已將此房地轉售陳小姐,所有權係直接由建商移轉予陳小姐,此時權利之保障可否直接由陳小姐主張?為什麼?

15

俞先生最近買了一間中古屋,剛剛辦完交屋手續,高高興興搬進新家。搬進去之後才發現,房子竟會漏水;看來勢必要花一筆修繕費。

問題:請問俞先生能不能找原屋主負擔修繕的費用?為什麼?

16

購屋人若碰上一屋二賣的情形時,應搶先聲請假處分,查封買賣標的的房地,才足以確保移轉房地所有權的權益;相反的,如果買賣雙方在簽約後,被賣方的其他債權人聲請查封,買方應該如何處理?

17

育仁是公務員,具有申請公教貸款的資格;當初向文輝買房子時,就一再表明要以公教貸款作為支付交屋期款的一部份款額,並載明在買賣契約內;如今因政府政令改變,不能用工業住宅辦理公教貸款,而且文輝當初也沒有明確告訴育仁,其所出售的房子是屬於工業住宅。 

問題:

1.育仁是否可因無法獲得公教貸款而遲延付款?為什麼? 

2.育仁與文輝要如何解決交屋付款問題?

18

大智與大義兄弟二人因繼承而共有座落於台北市南港區土地及地上二層樓房屋一棟,應有部份各二分之一。經雙方訂立分管協議,由哥哥大智使用一樓房屋,弟弟大義使用二樓房屋。大智將其應有部份二分之一土地及房屋出售予文輝,簽約後,文輝付了訂金、簽約款計三百萬元。不料,大義竟出面主張其享有優先承買權,可依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問題:

1.文輝是否可以主張大智已經違約?

2.若構成違約,應如何處理?

19

甲欲出售其位於新店市建國路之房地,於是刊登廣告尋求買方,旋即有一年輕男子乙出現洽詢,兩人相談甚歡;當即將價格、付款方式、過戶交屋等細節談妥,並約定四日後繳交價金、證件,並辦理相關手續,雙方並未將 上述細節載入書面。

問題:

1.此一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原因何在?

2.乙如為一未成年男子,則契約是否有效?原因何在?

3.若乙持偽造之證件使甲信其為成年男子,則此契約是否有效?原因何在?

20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購買座落於台北市某地段之房地(甲為賣方,乙為買方)

試問:

1.如此房地非甲所有,則此契約是否有效?理由為何?乙可對甲主張何種權利?理由為何?

2.接上題,如此房地屬丙所有,則乙可否向丙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理由為何?

3.如甲和乙簽定買賣契約後,又和不知情的丁簽定一相同之契約,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理由何在?